2026-07-27 14:16:25
7月24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《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21号公告),首次对离岸信托的设立、存续及终止三个阶段的个人所得税规则进行了明确。根据新规,中国税收居民在将动产、不动产和股权等资产装入开曼、BVI等境外信托时,需按“财产转让所得”,以装入时的市价扣除原值后征收20%的税款。此外,在信托存续期间,无论收益是否分配,均需穿透至个人按年申报20%。终止清算时同样适用20%的计税标准。居民变更为非居民时,按照“弃籍税”的逻辑,对身份切换日信托的市值进行补税;如委托人身故,则由受托人代为申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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