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-08-21 17:37:33
越南海关总署于8月19日发布第20601/CHQ-GSQL号公函,明确进口商品或包装上标注®符号但相关商标未在越南获得保护的,不会因此自动被认定为假冒品牌。只有在该符号容易误导公众,使其误认为相关商标已在越南获得保护时,才会依据科技部2015年第11号通知,被认定为“对保护状态的错误指示”;如果商品或附加标签如实注明商标的实际保护状况,则不构成违法。报关人须书面承诺为相关货物加贴注明保护状况的附加标签。海关核实相关承诺且确认不存在其他违规行为后,可予以通关。该公函同时援引2025年第78号《商品标签法》第34条关于进口商品投放市场标签的相关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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